员工考勤休假制度

2018-08-28 15:38:56       896次阅读

1 目的

为规范考勤与休假管理,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,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,严肃劳动纪律,根据本协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

2 范围

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工作人员。

3、 职责

综合事务部是考勤和休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,综合事务部每月对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和统计、备案,本制度的执行由综合事务部与各个部门共同负责。

 

4工作时间

4.1 本协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,周六、周日、法定休假日休息。

4.2  作息时间: 9:00-17:00,午餐时间由员工在 11:30-13:00 间根据工作情况灵活掌握,但不得超过 1 个小时。

4.3 某些特殊工作可依据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,报综合事务部审批并备案。

 

5、 考勤管理

5.1迟到

超过上班时间,30 分钟(含)以内未请假者视为迟到。考虑交通及其他特殊原因,员工每月有两次迟于上班时间 10 分钟之内到岗的,可不计为迟到。

5.2 早退

下班时间未到,未经请假提前 30 分钟(含)以内下班者为早退。

5.3 旷工

(1)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 30 分钟以上或超假未归者视为旷工;

   (2)30 分钟-4 小时内不上班者计旷工半天,4 小时(含)以上不上班者计旷工 1 天;

5.4 违纪处罚

事由

处罚标准

迟到

 

罚款 50 元/次

早退

 

旷 工

连续旷工 3 天以内

扣除旷工日工资并罚款 200 元/天

连续旷工 3 天及以上或

年累计旷工 5 天及以上

扣除旷工日工资,罚款 200 元/天,并解除劳动合

 

 

 

 

6 请休假管理

事项

层级

各职能

部门

综合事务部

 

 

 

职能

分管领导

综合事务部

分管领导

会长

 

请假、调休

管理层

/

/

/

审核

审批

中层

/

审核

审核

审批

/

其他员工 5 天及以上

审核

审核

审核

审批

/

其他员工 5 天以下

审核

审批

/

/

/

员工加班

全体员工

审核

审核

审核

审批

/

6.1 请假审批流

所有员工请假应提前办好请假审批手续,方能休假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事先办理 请假手续者,应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后通知综合事务部,在休假结束后的 2 个工作日内必须补办相关手续。所有审批后的假期手续均由综合事务部存档备案。

6.2 带薪年休假

6.2.1 员工入职之后,从次年的 1  1 日起,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年休假以自然年 为休假年度。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
6.2.2 员工第一次年休假为 5 天,司龄每增加 1 年,年休假增加 1 天;司龄已满 10 年不满 20 年的,年休假 15 天;司龄已满 20 年的,年休假 20 天。

6.2.3 国家法定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。

6.2.4 员工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年休假:

A、请事假累计 20 天以上的

B、请病假累计 2 个月以上的

6.2.5 员工在一个休假年度内未完年休假,逾期视为员工自动放弃休假,不再累计到 下一个休假年度。

6.2.6 年休假 15 天以内的可分两次休完,15 天及以上的可分三次休完。休年休假者须提前 7 天提出休假申请,以便部门做好员工工作交接。

6.3 调休假

6.3.1 员工通过审批的加班时间可申请调休假,申请调休假,不扣除薪资。

6.3.2 申请调休假最小单位是 0.5 天,申请调休假必须在加班之后,且调休时间只能小于或等于加班时间。

6.3.3 调休假应于加班当年度内休完,未于规定之日内休完调休假的员工,视同放弃。

 

6.3.4 离职时,调休假未休者,视同放弃。

6.4 事假

6.4.1 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,可申请事假,事假以 0.5 天为最小计算单位,不足0.5 天的按 0.5 天计。事假期间,不计发薪资。

6.4.2 原则上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5 天(含),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20 天(含)。事假全年超过 20 天的,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。

6.5 病假

6.5.1 员工因病无法上班,可申请病假。病假以 0.5 天为最小计算单位,不足 0.5天的按 0.5 天计。

6.5.2 请病假者,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急诊证明。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按薪资标准  60%计发。

6.5.3 当年病假累计超过 60 天的,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。

6.5.4 长期病假:病假连续超过 10 个工作日(含)以上,或当月内累计超过 10  工作日(含)时视为长期病假。长期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按薪资标准的 50%计发,当月 计发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,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。

6.6 婚假

6.6.1 员工依法领取结婚证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 3 天外,增加假期七天,共计10 天,婚假期间不扣除薪资。

6.6.2 婚假仅限请一次,进入公司前领取结婚证者,进入公司后不可申请婚假。

6.6.3 婚假于结婚证书登记之日起 6 个月内有效。

6.6.4 婚假应一次性休完,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。

6.6.5 休婚假者须凭结婚证书复印件,提前 1 周提出申请。

6.6.6 配偶在外地的可酌情增加路程假(按事假处理),路费不予报销。

6.7 丧假

6.7.1 员工在直系亲属亡故时,根据具体情况,可由授权领导批准,酌情给予 丧假,丧假期间不扣除薪资。

ž 父母、配偶、养(继)父母、子女丧亡的,给予 7 天丧假。

ž (外)祖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丧亡的,给予 3 天丧假。

ž 兄弟、姐妹丧亡的,给予 2 天丧假。

6.7.2 丧假不可分次申请,应于亲属丧亡之日起 30 天内休完。

6.7.3 丧假天数含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,但不含路程时间,外地奔丧可酌情增 加路程假,路程假按事假处理,丧假期间工资照发,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。

6.7.4 员工申请丧假应提供相关死亡证明

6.8 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部门及医院证明无法工作时,核给工伤假。医疗期间,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;医疗期满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原有工作能 力的员工,由公司申报工伤,其工伤补偿办法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》 办理。

6.9 产假

6.9.1 本协会女员工生产时,给予产假(含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),生育津贴为 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,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,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。

6.9.2 按规定生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 98 天外,享受生育奖励假 30 天,其中产前可休假 15 天。已婚女员工妊娠不满 4 个月流产的,依据医生诊断书给假 15 天。妊娠 4 个月以上流产的,依据医生诊断书给假 42 天。怀孕 28 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 98 天,其中包括产假休假 15 

6.9.3 公司男员工配偶生育的,可享受陪产假 15 天,申请陪产假限在妻子分娩日前 1 个月以内

6.9.4 产假申请须提供结婚证书、准生证及相关医院证明原件

6.10 假类扣薪计算

6.10.1 扣薪天数按实际工作日计算,每月计薪天数按 21.75 天计算;

6.10.2 试用期员工请假不论假别,均按日扣发试用工资。

7、 加班管理

7.1 协会提倡高效率的工作,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,不提倡加班。但由 于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,由各部门总经理决定,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 内工作的,计为加班。

7.2 加班流程

需要加班者,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,提出加班申请,经本 部门负责人、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同意,职能分管领导审核,综合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准后方可 计加班,加班时员工应如实记录加班时间。因公司特殊情况临时加班者

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审批手续。员工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 加班申请的,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。

7.3 加班原则上安排调休,调休申请须注明冲抵加班日期,调休期限以自然年度为限处 理,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调休处理。

7.4 因工作性质特殊而造成工作时间不固定的一律不再另行申请加班。

8、附则

8.1 本制度由集团综合事务部起草、修订、解释。

8.2 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。

附件

附件 1:员工请假申请表

附件 2:员工加班申请表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 1

请假申请表

姓名


 


请假日期


 

假类

□事假 □病假 □工伤假 □婚假 □产假 □计生假 □年休假

□其他: 

 

请假

事由

 

 

紧急联系人电话(请假 3 天及以上需填):

 

请假

天数

天。自 □上午 □下午  □上午 □下午

部门

意见


综合

事务部

意见


部门

分管 领导

审批


 

综合

事务部

分管 领导审批



实际

天数


销假日期


 

 

附件 2  

加班申请表


姓名


 


申请日期


申请

加班

时间

天。自 □上午 □下午  □上午 □下午

 

加班

事由


部门

意见


综合

事务部 意见


部门

分管领导

审 批


综合事务部分管 领导审批


实际

加班
天数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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